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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5月1日起全国正式分区防控,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
- 分类:行业动态
- 作者:金大众生物
- 来源:www.zzjdz.com.cn
- 发布时间:2021-04-24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4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自2021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将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重磅 | 5月1日起全国正式分区防控,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
【概要描述】4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自2021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将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 分类:行业动态
- 作者:金大众生物
- 来源:www.zzjdz.com.cn
- 发布时间:2021-04-24
- 访问量:0
4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自2021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将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表示,除种猪、仔猪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原则上其他生猪不向大区外调运,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
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我部在系统总结2019年以来中南区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一、总体思路
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养殖屠宰产业布局、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以加强调运和屠宰环节监管为主要抓手,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统筹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生猪调运和产销衔接等工作,引导各地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养殖、运输和屠宰行业提档升级,促进上下游、产供销有效衔接,保障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防疫优先,分区推动。以防控非洲猪瘟为重点,兼顾其他重大动物疫病,构建分区防控长效机制。根据各大区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和产业布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并落实分区防控实施细化方案,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联防联控,降低风险。加强区域联动,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坚持现行有效防控措施,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提升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全产业链风险管控能力,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
科学防控,保障供给。坚持依法科学防控,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变化,动态调整防控策略和重点措施;加快推动构建现代养殖、屠宰和流通体系,不断提升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安全供给保障能力。
将全国划分为5个大区开展分区防控工作。具体如下:
各大区牵头省份由大区内各省份轮流承担,轮值顺序和年限由各大区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分区防控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轮值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北部、东部、西南和西北4个大区第一轮牵头省份由各大区生猪主产省承担,分别是辽宁、山东、四川和陕西省。
农业农村部设立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办公室(以下统称分区办),负责统筹协调督导各大区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任务,建立健全大区间分区防控工作机制。分区办下设5个分区防控指导组,分别由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业务骨干、相关专家组成,在分区办统一协调部署下,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大区落实分区防控政策措施。
各大区建立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大区内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各项决策部署;推动大区内各省份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保障生猪供应各项政策措施;协调大区内生猪产销对接,促进生猪产品供需基本平衡;研究建立大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库、诊断实验室网络以及省际间联合执法和应急协同处置等机制;建立大区内防控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相关风险评估等工作。分区防控联席会议由大区内各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牵头省份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遇重大问题可由召集人或成员提议随时召开。
分区防控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轮值省份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主任,成员由大区内各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等组成。办公室负责分区防控联席会议组织安排、协调联络、议定事项的督导落实,以及动物疫情信息通报等日常工作。
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不改变现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各大区牵头省份应于2021年5月1日前将本大区分区防控实施细化方案报我部备案,每年7月1日和12月1日前分别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送我部分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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